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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年版)

发布时间: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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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年版)
填报单位:营口市司法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型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
许可
律师工作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2 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复审  行政
许可
公共法律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主席令第38号,2001年6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01年6月30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63号,2017年9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主席令第76号,2017年9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3 对违反《律师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律师工作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4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公证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5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律师工作科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6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律师工作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7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的给付(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申请,指派承办人提供援助) 行政
给付
公共法律服务科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8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行政
给付
公共法律服务科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 
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年度检查 行政
检查
律师工作科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10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施检查 行政
检查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11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公共法律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二十六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12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及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律师工作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1号) 第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四条
13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 表彰奖励 行政
奖励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14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行政
奖励
律师工作科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1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工作科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16 律师在本市执业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工作科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
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条 
17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法律服务科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三十一条 
1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注册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工作科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9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十一条
20 对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十条 
21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22 律师执业资格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工作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
23 公证机构设立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法律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24 公证员执业资格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法律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25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法律服务科
26 公证员免职有关材料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法律服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27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法律服务科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28 行政复议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复议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颁布)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颁布)
29 办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立法科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2002年10月28日颁布;省政府令第296号修正,2011年12月25日颁布)第九条
30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执法监督科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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