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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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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型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1.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中止供电
行政强制 营口市工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 对渔业船舶、设
施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营口市海洋与
渔业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
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号
颁布)  第十八条 渔港内的船舶 、设施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
港,或者令其停航 、改航、停止作业:(一)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
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四)未向渔政渔港
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
用,也未提供担保的;(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
的情况。  第十九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
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 ,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
施。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2 对于违法从事捕
捞活动的物品暂
行政强制 营口市海洋与
渔业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年12
月28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在海上执法
时,对违反禁渔区 、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
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以及未取得捕捞许
可证进行捕捞的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
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 、渔具或者渔
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农业部令第
6号,1998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进
行的渔业行政处罚 ,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
执行处罚以前 ,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1 对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97号)
2 对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98号)
3 对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99号)
4 对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00号)
5 对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货运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脱离或者扣留车辆的,并按照系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处一万元罚款;(二)故意堵塞公路或者检测站点通道、强行通过治理超限超载 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的,处二万元罚款。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01号)
6 对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地方性法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62号令,2016年9月2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02号)
7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车辆、设备、工具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2年4月21日修订)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暂扣有关营运证件,签发待理证作为其继续营运的凭证。
  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并出具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被暂扣的车辆属报废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车辆、设备、工具被暂扣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当事人。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暂扣车辆、设备、工具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03号)
8 对暂扣车辆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年3月29日修改)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违法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抵缴罚款。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04号)
9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措施 行政强制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06号)
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八十一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4 封存或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5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开发利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6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1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订)第十二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7 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4日修正)第二十二条、二十八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9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行政强制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0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1 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五十九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封存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按《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2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按《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3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按《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4 对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 行政强制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按《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按《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6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三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被检定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监督当事人对其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当事人拒不执行或者不具备条件处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按《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7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工具及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和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按《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8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工具和场所扣押或查封 行政强制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2022年4月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决定修改《农药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按《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9 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标准的畜产品采取的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2006年4月29日颁布)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按《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10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按《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11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采取销毁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按《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12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按《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13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按《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14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的查封和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按《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1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 行政强制 营口市审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32号,2021年10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1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2 查封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8月6日公布)&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20日公布)&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令,2009年1月13日公布)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3 查封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4 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材料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自2005年11月1日实施。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5 对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处理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省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网站发布认领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同级财政。
前款货物、物品中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先行处理。
当事人或者所有权人在公告期间持相关合法证明认领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相关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对于先行处理的货物、物品,应当及时退还所得款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6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封存和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7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第一款第(二)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8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封存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9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0 对食品等产品及场所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1 对违法盐产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的第696号令)&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2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款第(三)项: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3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并施行;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4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第(三)项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5 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红色删除)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6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19年8月26日修订) 
第一百条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2018年12月21日颁布,2021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7 查封、扣押与医疗器械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2020年12月21日修订)
第七十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8 对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第六十条第二款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9 对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令第72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20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21 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公布)&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 444 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22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23 进行反垄断调查时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2018年12月21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第一条第(二)项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结合价监竞争处的行政强制权利957一并考虑。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24 对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场所、设备及相关证据资料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第二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令第72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 责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行政强制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国动办)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律】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2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国动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3 对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等需强制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发布)第二十五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2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发布)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3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发布)第八十五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4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发布)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5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6 对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7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及实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8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9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0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1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7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2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7年7月29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3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4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修订)第四十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6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7 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
强制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办理
2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无法以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加以证据保全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行政
强制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办理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河道、水库、水土保持、水文监测站等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或封闭 行政强制 营口市水利局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部门可指定单位代为清理。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2 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水利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地方法规】  1.《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5年7月25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二)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2.《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3 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行政强制 营口市水利局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4 防汛抗旱
应急处置
行政强制 营口市水利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联碍物,按照谁投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第四十六条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 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四十六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
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 对个人或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妨碍消防安全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 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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