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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司发〔2025〕4号 关于印发《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消防安全 正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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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

 

营口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消防安全正面清单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1.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2.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应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发生火灾事故能够第一时间响应。

4.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5.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日开展不少于1次巡查,戒毒场所每日开展不少于2次巡查。

6.开展每月防火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戒毒场所至少组织2次防火检查。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障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完好有效。

(三)维护保养设施设备

8.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其时刻处于准工作状态。

9.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2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功能完好有效。

10.按规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线路、管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11.使用燃气的部位设置相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排油烟装置定期清洗,排油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

(四)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1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在岗的干警职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干警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13.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效果,不断修订完善预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戒毒场所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1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五)防控火灾突出风险

15.严格进行场所内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16.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严格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使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必须为A级不燃材料。

17.加强外来人员作业活动管控,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局部改造、装修装饰、检维修作业等。

18.加强常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管理,包括丁烷气罐、罐装喷雾剂、油漆及稀释剂、汽油酒精、聚氨酯发泡剂等。

19.加强厨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管理,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0.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本正面清单未尽规定,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做好落实。

二、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消防安全负面清单

1.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2.严禁在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破坏防火分隔,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严禁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内堆放杂物。

6.严禁电气设备使用“三无”产品。电气开关、配电柜严禁安装在可燃构件上,配电柜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7.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不得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室内装饰物等内部及表面。

8.严禁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场所内充电。

9.严禁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10.严禁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携带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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