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消防工作职责规定
营口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消防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营口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各单位(部门)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实际,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工作。
(二)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三)制定本单位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六)加强本单位消防设施建设。
(七)组织督促、检查、考核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开展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三)将消防知识纳入本单位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升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参加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活动,协同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业务科(室)工作职责
(一)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相关方案,承担市司法局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职能。
(二)立法科、行政执法监督科:负责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消防安全法规和规章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
(三)戒毒管理科: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四)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全市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
(五)律师工作科、公共法律服务科: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等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消防法律服务。
(六)指挥中心:负责制定、完善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消防应急演练工作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七)计财装备行政科:负责做好局机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火灾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
(三)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通过组织召开会议等形式,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五)组织保障消防安全投入,足额安排消防安全经费预算,加强消防基础建设。
第七条 各单位的副职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领域火灾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消防工作决策部署在分管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有关会议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消防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治理。
(六)承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单位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消防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消防工作决策部署。
(二)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直属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消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各单位的领导成员要将消防安全作为本部门的基本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工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经常研究、检查指导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火灾事故;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夯实消防安全基础,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条 市司法局要对县(市)区司法局及局属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要与局属各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应当包括消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内容。责任书到期或责任人变更后应当重新签订。
第十二条 各单位违反本规定,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的,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司法局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