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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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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严格贯彻落实好市领导关于为《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的批示精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防止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等16 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市司法局 徐  鹤   电话:6656045

             市市场局 班允峰   电话:2666209



                                    营口市司法局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并公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目录,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权责清单,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完成时限: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于1月31日前,梳理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目录,并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监管事项和行政检查事项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进一步强化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的融合,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合理确定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线索或重点领域专项行动部署等情形外,同一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检查不得超过两次。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任务数量占本地区、本单位任务总数不低于50%,对《营口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有修改意见的单位,请于1月31日前向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完成时限: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于1月31日前,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筹编制和填报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核,统一报政府批准后开展检查;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检查。

(三)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探索实行专项检查全程监督制度

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专项检查应当事先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专项检查的内容、范围、时限等因素,抽取内容多、频次高、范围广的专项检查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专项检查“到位不越位”。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或者国家和省、市、县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完成时限: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专项检查的,于开展专项检查3日前,将专项检查方案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或者国家和省、市、县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尽快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人员要及时形成最终检查结论,由检查人员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及时录入并公示执法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通过自有系统开展抽查和检查结果公示的,要及时将执法检查结果向公示系统归集,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网上结果录入工作。按照实际检查进度情况,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日内及时录入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公示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二)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即: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三)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

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按照《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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