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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发布全省首个信访事项导入行政复议程序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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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营口市司法局联合营口市信访局印发了《营口市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导入行政复议程序工作办法(试行)》,将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依法有序导入行政复议程序,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行政复议阶段。


    《办法》明确,将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15种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导入行政复议,具体导入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为准。同时,明确了不能导入行政复议的11种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细化其他依法不能导入行政复议的情形。


    《办法》指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分流办理。由行政复议机构依法依规筛选,并征求信访人意见,及时确认导入行政复议程序。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作出判断的,行政复议机构协助信访部门进行会商甄别。行政复议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可以依法导入行政复议的信访件,予以接受并指导信访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办法》要求,建立完善将符合条件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导入行政复议的会商与引流机制、联络员制度和信访件转送与退回制度,确保依法稳妥将符合条件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导入行政复议。同时,要及时掌握行政争议信访量、涉及领域、发展趋势,研究信访与行政复议工作中法律适用、案件性质认定等有关问题,协调处理重大、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下一步,行政复议机构将与信访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并联合举办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培训,加强对一线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和运用,切实提高甄别引流能力,将更多的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阶段,更好发挥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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