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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司发〔2023〕8号 关于公布营口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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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营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营政办法〔2019〕5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范围的市本级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开、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等调整,及时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四、县(市)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营口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营口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依据表

营口市司法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营口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1

营口市人民政府

2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营口市教育局

5

营口市科学技术局

6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

营口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8

营口市公安局

9

营口市民政局

10

营口市财政局

11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13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14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16

营口市水利局

17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18

营口市商务局

19

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

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1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2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23

营口市审计局

24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5

营口市统计局

26

营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7

中共营口市委党史研究室

28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营口市行政审批局)

29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30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31

营口市大数据管理局

32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3

营口市档案局

34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35

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36

营口市司法局


附件2

营口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依据表

序号

主体名称

职权

类别

管理事项类别

法律法规依据

市政府

职权

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 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 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  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 、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 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 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 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 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 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办公室

职权

管理市政府的公文处理工作并 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 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 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 检查。”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

职权

1.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章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对本级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能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能。

3.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一章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4.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工作

《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第六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工作。

6.石油管道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营口市教育局

职权

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主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 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营口市科技局

职权

1.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为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 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下放后并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三)免税的审批程序: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二、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职权

1.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及对违反《电力法》的处罚、强制,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2.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营口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职权

1、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 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管理民族事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行政奖励、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

3、管理民族事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行政奖励、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

《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社会开展有关散居少数民族的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对散居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给予扶持。对在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管理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营口市公安局

职权

1、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公安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收尾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机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十五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履行的有关事物;(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营口市民政局

职权

1.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市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负责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市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4.负责本行政辖区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5.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10 

营口市财政局

职权

1、本级政府的预算的具体执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合计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本级政府的会计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11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

1.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 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 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  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2.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 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 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3.在职责内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4.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职业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 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 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 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 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6.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 调解仲裁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 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7.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 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 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12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职权

1.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3.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办法采矿许可证。”

4.海域使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5.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6.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3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

1、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排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3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

4、排污许可-其他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5、危险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6、组织开展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令第666号)&第十六条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后,必须及时清理原厂址遗留的污染物,并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7、确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五条第二款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8、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13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

9、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37号)&第六条 第三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0、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第十四条 推进企业操作方案编制工作。各地应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留存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上报机制。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生态环境部。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再次按原程序报送。

11、燃煤发电企业环保电价审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 第四条  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

第十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结果、CEMS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和发电企业上报的DCS关键参数,每季度核实辖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不同超标倍数的时间段、因客观原因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累加值以及认定人为数据作假的事实等,于下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12、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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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

1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方案或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等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及论证评审资料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八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六十五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2012年11月27日环保部、工信部、国土部、住建部联合印发,环发[2012]140号) &五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所在地市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永久保存。”

14、对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备案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8年5月3日公布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下储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

15、对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八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8年5月3日公布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16、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第十三项“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第四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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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

17、营口市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

28、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19、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20、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对排放环境噪声单位的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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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

22、在线监控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2017年8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2012年2月1日公布)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3、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4、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8号令,1997年3月25日发布)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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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

25、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公布)&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工作,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担任。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2011年4月18日公布)&第三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依法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大纲,明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实施程序、报告制度、重要问题管理等内容,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26、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公布)&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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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

1、房地产市场管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房产评估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房屋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5、住房保障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6、房屋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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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8、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9、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管理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10、园林绿化管理

《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笫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1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14、房屋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5、城市居民供热管理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条:“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16、塔吊的备案,房屋和市政工程使用环节的管理及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7、城镇燃气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18、城市供水管理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县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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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

1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0、城市节水工作管理

《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执行:(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五)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21、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市政公用设施实施管理和监督。”

22、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3、城市道路桥梁管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2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25、城市更新工作管理

《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

《营口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五条:“市住建局是营口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编制主城区(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辽河大街以南、海边以东)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各县级政府编制更新专项规划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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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职权

1.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路政管理、高速公路征拆、地方铁路等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含公交、出租运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3.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海事、国内水路运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城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贵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4.对市确定的管辖范围内的渔业船舶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三条 国务院油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油业船的拾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油业船的检拾局(以下简称国家治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的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油业船舶检脸机构依照太条例提定,负责有关的油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油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二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油业船拍检验和营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海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国内渔业船拍检验的监餐管理,油业船舶检验机松依限本规定负责有关治业船舶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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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水利局

职权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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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水利局

职权

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3.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中央和省、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省、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的主要职责第三条: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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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水利局

职权

4.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5.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6.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市内大江大河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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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水利局

职权

7.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2)第2.0.1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和省、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9.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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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水利局

职权

10.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1.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其直属单位和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2.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我市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部的主要职责第十三条: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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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水利局

职权

13.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一章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的具体工作。《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4.1.2.2第9条(5):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

14.市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全市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总体要求第三条: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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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职权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 、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 经济发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 各项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  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  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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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商务局

职权

1、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2、拍卖企业监督核查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审核许可;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3、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第20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委托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审核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3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三条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5、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6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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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商务局

职权

6、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5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7、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02年1月1日颁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2009年2月1日公布)第五条 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修订)(商务部令2007年第7号);《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令2008年第12号),目录外业务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将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商务厅印发关于授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辽商住服[2016]133号)

辽宁省商务厅决定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发证权限下放至辽宁省各市及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外经贸局)办理。

8、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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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体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体育法》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市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开展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认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有关活动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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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职权

3、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确认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确认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5、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初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6、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官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1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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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职权

1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13、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1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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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权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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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权

1.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2.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3.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4.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7.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10.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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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职权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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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审计局

职权

1、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改、毁弃会计凭证等资料或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21年10月23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2、审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21年10月23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机关、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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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权

1、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2、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8、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9、主管本辖区内的商标专用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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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统计局

职权

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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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权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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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营口市委党史研究室

职权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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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营口市行政审批局)

职权

1、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86号

2、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29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

1.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2.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3.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4.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 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农业、水利、土地、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5.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6.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7.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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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

8.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9.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10.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11.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12.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9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

13.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草原防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14.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15.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

个别地方,由于气候、土地等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成立绿化委员会。

30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权

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1 

营口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职权

负责全市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四条:“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大数据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等工作,统筹管理数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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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权

1.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负责行使市辖区(鲅鱼圈区除外)市场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3.负责行使市辖区(鲅鱼圈区除外)环境保护领域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恶臭污染和有毒有害烟尘、露天焚烧秸秆落叶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负责行使市辖区(鲅鱼圈区除外)将规划的停车设施挪作他用、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设施,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行政处罚权,道路范围外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同行的行政处罚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将规划的停车设施挪作他用,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设施,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违法车位2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违法车位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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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档案局

职权

1、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修正)(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修订)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第四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四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个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们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求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第四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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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职权

1、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3、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4、制定权限范围内的治疗服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35 

营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职权

1、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36 

营口市司法局

职权

1.律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公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3.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4.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5.司法鉴定管理

《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的考务等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的考务等工作。”

7.法律援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8.法治宣传教育

《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组织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制清单,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合力。”

9.社区矫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 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 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 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10.戒毒管理

《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四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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