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政行复决〔2023〕90号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第三人: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不服,于2023年9月25日通过来信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的《补充答复书》;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所申请的信息,并予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营口市西市区某项目的业主。由于与开发商和管理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政单号为1273787922401,依法申请公开有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进行对申请人做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案涉《补充答复书》。申请人认为上述补充答复不符合相关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本案中,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文件建议向第三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但第三人告知上述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被申请人推诿不公开的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内容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9条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关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补充答复书》。申请人就答复书内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答复书中第1、4、5、7、17、18项内容。本机关作出营政行复决〔2023〕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答复书中第1、4、5、7、17、18项内容属于撤销的内容,基于被申请人及时作出补充答复书,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因此不予支持申请人撤销的行政复议请求。现申请人就补充答复书内容再次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没有事实及合法依据,具体如下:第一,《答复书》及《补充答复书》均是针对申请人的19条公开信息作出的答复,属同一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本机关已经受理申请人就答复书提起的行政复议,因此不应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受理行政复议。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充答复书中,已经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内的逐一公开。对申请人申请的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等信息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去所属部门进行申请,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政府职责,因此申请人不应再次向被申请人进行申请公开信息。综上所述,申请人复议事项依法应予驳回。
第三人称:2023年5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西市区某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某项目前期的相关审批由原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后更名为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由于机构改革原因该项目移交至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目前监管部门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第三人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营住建依申请〔2023〕9号)中告知申请人部分申请内容不属于第三人公开。经过多方查找,发现部分项目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存档。目前,查找到的资料包括: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第3项: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件,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件”中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第4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或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等)”中的相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由于第三人相关审批职能已划转至原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人员变动较大,项目资料查找存在难度。第3项中的施工合同招投标备案件、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件及第4项其他申请内容未查询到。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19)中,记载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申请人系营口市西市区某项目的业主,在该处购买了一间商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2.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开发商与监控银行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及被申请人的监管情况文件、监控银行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文件。3.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件、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4.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或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等)。5.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6.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7.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规划验收总图)、工程明细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8.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消防报审文件。9.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10.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11.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12.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13.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14.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15.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证明。16.涉及上述土地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7.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置文件、建设用地规划附图附件。18.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及前置文件、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文件(若有)。19.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筑工程竣工图。申请表记载获取信息的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收到邮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依申请公开答复书》,2023年8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充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补充答复内容如下:1.答复书中第1项,项目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不在产业基地管委会管理权限范围内,请咨询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营口市莲花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2.经核实,该项目施工许可证是由第三人于2011年9月22日审批发放的,答复书中第4项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诺书及第5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文件产业基地无存档资料,请申请人向第三人申请相关信息公开。3.答复书中第7项,项目验收备案书、明细表、工程质量保修书已提供,现补充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书。4.答复书中第17项,园区只有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无单独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现补充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等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置文件。5.答复书中第18项,已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现补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鸟瞰效果图、规划总平图、单体效果图、综合管网图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文件。
另查明:2011年9月22日,第三人(原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为案涉项目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人于2023年5月13日向第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与2023年5月3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12)内容基本相同。第三人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营住建依申请〔2023〕9号)中告知申请人部分申请信息内容不属于第三人公开。2023年10月10日,第三人从营口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找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部分内容,作出《补充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送达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补充答复内容:第3项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以及第4项相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据,第三人作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补充答复书及附信息公开内容、邮箱收发截图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机关于2023年9月1日作出营政行复决〔2023〕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中第1、4、5、7、17、18项内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定的答复行为;被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充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得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人于2011年9月22日为案涉项目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据此,申请人申请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文件政府信息公开应属于第三人的法定职责。由于申请人请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不具有案涉信息公开的职责和义务,且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已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再责令被申请人就相同事项重复作出答复属于重复行为。本机关对申请人要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补充答复书并要求重新答复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人作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内容的制作或保存机关,公开申请人要求的信息是其法定职责。由于受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等原因保存案涉信息不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没有尽到合理检索义务,遗漏公开应属于职责范围的政府信息,在此指出。鉴于第三人已尽全力查找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对于第三人信息公开行为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权利应当依法、正当行使,不得滥用。在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属于第三人情况下,申请人仍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此举不应提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