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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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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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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政行复决〔2023〕8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