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提交资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证据目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三)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注:上述(一)(二)(三)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第三人相应增加一份材料。
(四)申请人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
2.申请人为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函原件。
六、行政复议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查。依法审查申请材料,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办理。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四)送达。将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七、行政复议受理方式
营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承办机构:营口市司法局
(一)现场受理
办公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11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立案科
办公电话:0417-6656036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二)邮寄受理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应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11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立案科
温馨提示:请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邮寄,采用其他方式邮寄可能会耽误申请受理时间,承办机构以实际收到邮件日期为准。
(三)网上受理
1.网址:https://xzfy.moj.gov.cn,行政复议服务平台。
2.微信小程序: 打开微信扫一扫下图,进入“掌上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