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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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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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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进一步 完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 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市司法局起草了《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联系人 郑伟   电话: 6656032

邮箱: sfj212@sina.com

通讯地址:营口市司法局(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 11 号)

邮政编码: 115000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37 号)要求,经过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 废止《 营口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 》等 7 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 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7 件)

       

     附件:


拟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7 件)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部门

营口市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办法

营政发

〔2002〕40号

市财政局

口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营政发

〔2004〕22号

市司法局

营口市政务公开制度办法

营政办发

〔2006〕52号

市政府办

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抵押贷款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营政发

〔2007〕3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营政发

〔2007〕15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营口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营政发

〔2010〕8号

市税务局

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营口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营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营政办发

〔2017〕47 号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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