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民营企业依法治企水平,根据辽宁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省律师协会《关于在全省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现定于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6日开展第一批试点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根据下列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一、试点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近三年无单位犯罪记录、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3.属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民营企业;
4.设有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且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和相应的工作制度;
5.在经营状况、劳动保障、企业信用、纳税信用、个人守法等方面良好;
6.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二)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原则,由符合试点条件的民营企业自愿报名,经市工商联推荐后,由市司法局确定试点民营企业名单。
二、任职条件
(一)试点企业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所在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
(二)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证明;
(三)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四)属于大中型企业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近三年无单位犯罪记录、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六)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设立情况说明。
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报名所需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于2024年3月6日前递寄送至“营口市工商业联合会” ,通信地址: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2号,联系人:李凡,联系方式:3305456。
营口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990893。
营口市工商业联合会
营口市司法局
2024年2月28日
附件:1.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
2.承诺书
3.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审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