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松委员:
您提出的《在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法律依据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应当报司法部核定。
二、我市公证机构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共设有营口市公证处、鲅鱼圈区公证处、盖州市公证处、大石桥市公证处四家公证机构,性质全部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老边区公证处于2018年5月机构改革后被撤销。
1.市本级公证机构人员编制情况。营口市公证处现为我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规格为正科级,编制总数16名。人员编制结构为:管理人员编制5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1名。单位领导职数3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正科级),副书记职数1名(副科级),副主任职数1名(副科级)。现有7名公证员。
2.鲅鱼圈区公证处现有15名工作人员,其中公证员2人,公证辅助人员8人,行政人员4人。
3.盖州市公证处现有1名公证人员,工作人员2人。现处停业状态。
4.大石桥市公证处原有公证员3人,为行政编制,公证机构改制后,3名公证员均回到大石桥市司法局工作,大石桥市公证处处于无人执业的状况。现处停业状态。
三、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市公证机构根据司法部及省司法厅的部署安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人民群众需求出发,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标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办证耗时长、多次跑等突出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开展了多项举措。
(一)精简证明事项,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地利企便民的意见》,我市公证机构认真梳理规范保全、学历、学位、证书(执照)、现场监督、合同(协议)等80余项公证事项,将办理此类公证所需提供证明材料从300余项精简到280项。同时,在办理具体公证案件中,凡能通过企业和个人有效证照证明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材料,不让当事人重复提供,由公证员通过线上查询或线下核实进行核验,有力地杜绝了循环证明、无谓证明。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公证事项中涉及的一些辅助性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即可,极大地方便企事业单位办理公证业务。
(二)公布材料清单,减少企业跑路
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承诺制度,为企业和群众办理公证业务提供全面、精准、高效的指引。以司法部最新发布的《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为基础,结合公证工作实践,针对涉民、涉企、涉外等方面,总结梳理出86项高频公证事项,列出具体的材料清单,有效减少“办事来回跑”现象。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接待大厅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地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路”。积极探索实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对部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公证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由当事人作出具体承诺,公证员继续办理相关公证业务,努力打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
(三)优化服务方式,满足企业需求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对公证工作的要求,我们变“坐等服务”为“主动服务”,不断满足企业和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新需求。营口市公证处通过在大石桥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公证办证点、深入社区进行公证法律宣传、开通远程视频公证等方式,有力地延伸服务触角,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公证业务。积极推行预约办证、节假日轮流值班、延时服务、代办服务等便民举措,在严格办证程序的前提下缩短办证期限,一些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出证。聚焦企业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开通涉企公证服务“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对策”的精准服务,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四)提升服务质量,助力企业发展
营口市公证机构始终将服务质量放在突出位置,立足公证职能,聚焦企业需求,以“如我在办”理念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人员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涉企纠纷调解、涉企公证事项办理等服务,满足企业在生产、服务、合同交易等方面的公证需求,帮助企业解决法律服务方面的难点、堵点问题。充分发挥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法定效力的职能作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强化“公证+执行”直通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减少融资成本,帮助金融企业降低维权成本、提升债权救济效率。近期将探索实施“涉外公证+领事认证”联办模式,实现涉外公证和领事认证“一次申请、一窗受理、联动办理”机制,有效解决企业异地办证难、海外侨胞办证难的问题,提升涉外公证业务办证效率。
四、目前我市公证机构设置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办证需求
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应当报司法部核定”的规定,目前省司法厅尚未对我省公证机构设置方案进行调整,因此不具备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条件。
营口市司法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