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 ||||||||||||||
| 填报单位:营口市司法局 |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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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
许可 |
营口市司法局 | 律师工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 律师 | 20日 | 不收费 | 市级管理权限(初审) | |||||
| 2 | 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复审 | 行政
许可 |
营口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主席令第38号,2001年6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01年6月30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63号,2017年9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主席令第76号,2017年9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
第十八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8日司法部令第74号) 第三条、第四条 |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合格者 | 20日 | 不收费 | 市级管理权限(初审) | ||||
| 3 | 对违反《律师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营口市司法局 | 律师工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 律师 | 不收费 | |||||||
| 4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公证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营口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 20日 | 不收费 | ||||||
| 5 |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营口市司法局 | 律师工作科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不收费 | |||||||
| 6 |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营口市司法局 | 律师工作科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基层法律工作者 | 不收费 | |||||||
| 7 |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的给付(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申请,指派承办人提供援助) | 行政
给付 |
营口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
法律援助对象 | 7日 | 不收费 | ||||||
| 8 |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 行政
给付 |
营口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 |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向其支付办案补贴 | 不收费 | ||||||
| 9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年度检查 | 行政
检查 |
营口市司法局 | 律师工作科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不收费 | ||||||
| 10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施检查 | 行政
检查 |
营口市司法局 |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 不收费 | |||||||
| 11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营口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二十六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公证机构、公证员 |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定期填报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 不收费 | |||||
| 12 |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及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营口市司法局 | 律师工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1号) 第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四条 |
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协会 | 不收费 | ||||||
| 13 |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 表彰奖励 | 行政
奖励 |
营口市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 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 不收费 | |||||||
| 14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 行政
奖励 |
营口市司法局 | 律师工作科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不收费 | |||||||
| 1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律师工作科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30日 | 不收费 | ||||||
| 16 | 律师在本市执业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律师工作科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
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条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律师在本市执业变更”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律师 | 自正式受理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证明材料。 | 不收费 | |||||
| 17 |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三十一条 | 公证机构 |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 | 不收费 | ||||||
| 1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注册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律师工作科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30日 | 不收费 | |||||
| 19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十一条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对司法鉴定机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司法鉴定机构 | 不收费 | ||||||
| 20 | 对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十条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对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司法鉴定人 | 不收费 | ||||||
| 21 |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司法鉴定机构 | 不收费 | 市级审核转报 | |||||
| 22 | 律师执业资格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律师工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 |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第八条、第九条 | 律师 | 15日 | 不收费 | 市级审核转报 | ||||
| 23 | 公证机构设立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 公证机构 | 20日 | 不收费 | 市级审核转报 | |||||
| 24 | 公证员执业资格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公证员 | 自正式受理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证明材料。 | 不收费 | 市级审核转报 | |||||
| 25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十五条 | 公证员 | 20日 | 不收费 | 市级审核转报 | |||||
| 26 | 公证员免职有关材料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公证员 | 20日 | 不收费 | 市级审核转报 | |||||
| 27 |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司法鉴定机构 | 不收费 | 市级审核转报 | |||||
| 28 | 行政复议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行政复议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颁布)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颁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007年5月29日颁布)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
《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8月1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5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含县级市、区)及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60日,可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 29 | 办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立法科 |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2002年10月28日颁布;省政府令第296号修正,2011年12月25日颁布)
第九条 |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 60日,可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 30 |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司法局 | 行政执法监督科 |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第241号令,2010年1月13日颁布)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举报、投诉。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在6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举报、投诉采用实名制。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60日 | 不收费 | |||||
| 填表人:徐鹤 | 联系电话:0417665604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