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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行复决〔2023〕72号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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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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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政行复决〔2023〕72号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服,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来信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的第1、4、5、7、17、18项内容。2.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所申请的信息,并予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营口市西市区某项目的业主。由于与开发商和管理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政单号为1273787922401,依法申请公开有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对申请人做出相应答复。答复第1项无此类名称文件;第4项是经查询档案,未查到相关文件;第5项主要内容是前置文件涉及商业机密不予公开;第7项主要内容是已提供项目验收备案书等;第17项主要是前置文件涉及商业机密不予公开;第18项主要是前置文件涉及商业机密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上述答复不符合相关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案涉答复书中载明第5项、第17项、第18项部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明显有误,被申请人应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可知,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但是对于第5项、第17项、第18项部分信息等而言,无论从技术信息层面,还是从经营信息层面均不属于商业秘密。上述信息是辽宁某项目建设的必备材料,申请人是案涉项目的业主,有权了解项目信息,其记载信息的公开亦不会影响合同双方的商业活动,其不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依据有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的,行政机关不仅要征求第三方意见,还对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负有审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及作出该行政行为证据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应答复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不完整、未做合理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原告所申请公开第7项内容中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规划验收总图)”政府信息,在案涉答复书中只字未提,未公开也未说明理由,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第三,被告未尽到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答复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可以得知,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依法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也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公开。本案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以无此类名称文件为由和第4项经查询档案未查到相关文件为由,拒绝公开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并未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查询自身保存的政府信息。其次,第1项以及第4项回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内容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答复如下:1.对答辩人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补充回复(详见3-7)。2.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的信息,我委将邮寄补充信息材料至申请人处。3.答复书中第1项,项目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不在产业基地管委会管理权限范围内,已告知申请人咨询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营口市莲花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4.经我委核实,该项目施工许可证是由市住建委于2011年9月22日审批发放的,答复书中第4项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及第5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文件我委无存档资料,已告知申请人向市住建委(现市住建局)申请相关信息公开。5.答复书中第7项,项目验收备案书、明细表,工程质量保修书已提供,已向申请人第二次补充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书。6.答复书中第17项,园区管理权限只有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无单独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向申请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补充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等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置文件。7.答复书中第18项,我委已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已补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鸟瞰效果图、规划总平图、单体效果图、综合管网图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文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31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19)中,记载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申请人系营口市西市区某的业主,在该处购买了一间商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2.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开发商与监控银行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及被申请人的监管情况文件、监控银行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文件。3.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件、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4.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或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等)。5.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6.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7.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规划验收总图)、工程明细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8.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消防报审文件。9.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10.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11.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12.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13.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14.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15.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证明。16.涉及上述土地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7.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置文件、建设用地规划附图附件。18.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及前置文件、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文件(若有)。19.涉及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筑工程竣工图。申请表记载获取信息的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收到邮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依申请公开答复书》,逐条答复如下:1.无此类名称文件。2.此项在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建议咨询市民服务中心或市住建局房管科。3.项目中标通知书已提供,招投标备案件、项目施工合同未查到,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当时未在产业基地办理。4.经查询档案,未查到相关文件。5.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已提供,前置文件因涉及商业机密,不予公开。6.此项在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建议咨询市民服务中心。7.已提供项目验收备案书、明细表、工程质量保修书。8-12.项目消防审批、验收当时在市消防大队办理,建议咨询市消防大队。13-15.已提供项目核准证明。只有项目审批和备案才涉及到13、14条,因企业办理的为项目核准证明,故不涉及13、14条。16.已提供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手中,产业基地不留存,无法提供。17.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区域性规划,无单独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文件未查到,前置文件涉及商业机密,不予公开。18.已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其他文件未查到,前置文件涉及商业机密,不子公开。19.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未查到,建筑工程竣工图因文件太大,已提供电子版(附u盘)。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充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补充答复内容如下:1.答复书中第1项,项目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不在产业基地管委会管理权限范围内,请咨询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营口市莲花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2.经核实,该项目施工许可证是由市住建委于2011年9月22日审批发放的,答复书中第4项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诺书及第5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文件产业基地无存档资料,请申请人向市住建委(现市住建局)申请相关信息公开。3.答复书中第7项,项目验收备案书、明细表、工程质量保修书已提供,现补充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书。4.答复书中第17项,园区只有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无单独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现补充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等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置文件。5.答复书中第18项,已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现补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鸟瞰效果图、规划总平图、单体效果图、综合管网图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文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被申请人作出的《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及补充答复书、信息公开内容、邮寄快递单号证据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可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确定“谁制作、谁公开”和“谁获取、谁公开”的原则,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要判断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与本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相关,是否为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中第1、4、5、7、17、18项内容,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应撤销的答复内容。鉴于被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充答复书》,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对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内容进行了公开;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内容,已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中第1、4、5、7、17、18项内容,责令重新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没有实际意义,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中要加强审查工作,避免盲目作出答复,提高答复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答复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没有延期的情况下,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本机关在此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中第1、4、5、7、17、18项内容违法。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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