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复议

营政行复决〔2023〕53号

来源:营口发布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3

【字号:

分享:

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政决〔2023〕53

申请人辛x

被申请人: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北大街63

法定代表人:田伟,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住所地:营口市民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迟程,职务:局

被申请人:营口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号。

法定代表人:王陆宏,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7月10日分别组织调查,本案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讨论形成合议结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给予申请人落实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营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高校毕业生申领首套商品住房补贴过程中,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名下有一套商用门市房和一套商品住房。因此,认定申请人名下的商品住房,不属于首套商品住房,不予办理补贴手续,申请人认为根据国家对商业服务用房和商品住房的用途的明确分类定义和营住建(2021)286号文件中,申报条件所列举的三个条件申请人完全符合。文件申领条件第三条明确规定,2017年12月28日后在我市购买的首套商品住房即符合补贴条件,申请人名下的商用门市房与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属性完全不同,被申请人将商用门市房与商品住房混为一谈。将申请人名下的首套商品住房认定为第二套商品住房,这种不适当的认定既违背了国家对商业服务用房与商品住房定义的明确规定,也不符合制定本补贴政策时,关于引进、留住人才和促进我市商品住房销售的初衷。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恳请政府能督促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认真落实我市人才引进和商品住补贴政策。

被申请人称(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共营口市委办公室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营委办发〔2017〕62号)文件可知,规定旨在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其中三、建立和完善综合服务保障体系的10对购房补贴做了具体规定,可以看出补贴只是手段,保障才是最终目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答复人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于2021年11月2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营住建〔2021〕286号),该通知是为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购置商品住房而制定。由通知内容所载精神可知,政府给予购房补贴意在为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解政策性保障。安居的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购房压力《办法》中三、申报材料的第5项申领人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可以看出,补贴的发放不只是以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为前提,而且要以完全无房(无任何房产)为前提,否则与本政策制定的保障初衷不符。再者,如果对先购买经营门市,之后再购买商品住房的毕业生进行补贴,也会造成补贴发放上的不公平,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先期购买经营性用房再购买商品住房。综上可知,申领购房补贴的前提是在申请人自己名下无任何房产的情况下购买商品住房,而非只要首套商品住房就可以申领补贴。申请人在购买其商品住房前已有一套经营性用房,因此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补贴也与办法制定初衷相悖。

被申请人称(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的内容,该问题不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

被申请人称(营口市自然资源局):经查,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工作的相关职能,不属本单位职权,本单位只负责对高校毕业生所购房屋进行信息核实工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名下有两套房屋,一套权证号为辽(2017)营口市不动产权第0023xxx号,用途为商业服务;另一套权证号为辽(2022)营口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4xx号,用途为住宅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A17一件事综合窗口”申领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被申请人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窗口接待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名下已有一套商用商业用房,不符合申领购房补贴条件,口头告知不予受理。

2021年11月24日,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口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印发营住建〔2021〕286《关于印发<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五部分明确了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时间、方式及时限。载明每年五月和十月,房产和人社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受理,申领人可在工作日内到房产部门申请办理。集中受理后,每年六月和十一月县(市)区房产和人社部门审核,审核时限各为七个工作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房产和人社部门分别在《营口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请表》中相应位置加盖专用印章......。

另查明,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认营口市自然资源局系受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为办理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事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营口市推出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政策是落实《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试行)》(营委办发〔2017〕62号)文件精神的切实举措,系着眼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紧缺的高端人才或技能人才的需要而实施的人才引进政策,必须严格落实《实施办法》,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本地就业安家。经查看双方材料和召开案件调查会,本案争议焦点归结为:一是被申请人是否充分履行职责;二是申请人是否符合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政策条件。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充分履行职责。被申请人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相关职能科室工作职责载明“负责政务服务“一门办理”和“综合窗口”建设。负责政务服务中心进驻政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人员考核和指导服务工作”。本案中,申请人持有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相关申报材料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被申请人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作为直接面向申请人的窗口接待单位,未能有效组织协调进驻政务服务事项的营口市自然资源局(系受营口市住建局委托)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时间、方式及时限进行办理,被申请人仅以电话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认为申请人购房并非首套房,口头告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与《实施办法》规定相违背,《实施办法》分别规定受理、审核、发放环节,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称其系履行代收件行为应认定为对外履行受理职责的具体表现,申请人是否符合购房补贴政策条件应由后续的审核环节的审核部门予以认定,被申请人应仅就申请人提交的购房补贴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三部分“申报材料”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是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政策条件。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本案中,被申请人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实施办法》制定主体之一和购房补贴政策落实主体之一,在关于申请人所购买商品住房是否符合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政策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未能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解释,亦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情形下,行政复议答复中径行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补贴政策,不予购房补贴的做法有违程序正当原则。

被申请人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在本案中未涉及对外履行法定职责问题,不具有复议被申请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组织、协调、监督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作出书面受理与否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项3目和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会同具有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购房补贴政策作出认定处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3712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