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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行复决〔2023〕1号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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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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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政行复决〔2023〕1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营东新城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老(治)行罚决字〔2022〕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组讨论形成合议结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老(治)行罚决字〔2022〕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5日20:00左右,申请人与周XX、王X一等人,因琐事与第三人雷XX、王X二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经被申请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人给付解决本案调解款11万元人民币,并商定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调解之后,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营公老(治)行罚决字〔2022〕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申请人罚款500元处罚,故申请人不服,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5日20时42分许,被申请人接到第三人雷XX报警,称其在营口市老边区东XX利歌厅门前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打。被申请人于10月16日(24小时以内)受案调查。按照程序规定,将受理情况告知第三人雷XX,第三人雷XX于10月16日签收《受案回执》。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第一时间调取了东XX利歌厅监控,并按照监控显示内容,确定了关键证人王某某,王某某为东煌凯利歌厅工作人员。2022年10月22日,申请人、周XX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因视频中显示关键证人王某某未能到公安机关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5日,经老边区公安分局批准,此案办理期限延期30日。2022年12月18日,王某某到被申请人处制作询问笔录后。2022年12月20日,申请人等人与第三人雷XX、王XX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雷XX、王XX二人出具谅解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结伙斗殴不适用调解。考虑到当事人有投案情节并且取得对方当事人谅解,同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一)项和第十九条(二)项、(四)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周XX、王XX三人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向第三人雷XX和王X二邮寄送达《第三人提出答复通知书》,第三人雷XX和王X二均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5日20时42分许,被申请人接到第三人雷XX报警,报警事由为第三人雷XX被打。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雷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对该案受案登记。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王X二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周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王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刘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对傅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制发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一)项和第十九条(二)项、(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营公老(治)行罚决字〔2022〕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视频材料,能够看到申请人等多人结伙殴打第三人。2022年12月20日,申请人等人与第三人雷XX、王X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雷XX、王X二于同日出具谅解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等多人滋事结伙殴打第三人,引起多人围观,造成交通堵塞,严重影响社会正常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和现场视频能够证明申请人等多人在同一场合、同一时间、共同实施殴打第三人。申请人等人的违法行为在客观上属于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属于临时形成殴打他人的默示意思联络,具有结伙殴打他人的故意,符合结伙殴打的构成要件。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二)项之规定,决定本案不适用调解处理并无不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一)项和第十九条(二)项、(四)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自行和解并免除行政责任,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老(治)行罚决字〔2022〕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或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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