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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行复决〔2022〕29号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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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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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政决〔2022〕29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号。

被申请人营口市司法局址:营口市金牛山大街西1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司鉴投答〔2022002号《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不服,向辽宁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辽宁省司法厅告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机关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于2022年6月23日听证审理本案,并通知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参与调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代理人均到场参与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营司鉴投答〔2022002号《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申请人称:营口市司法局关于对中医院司法鉴定所〔2021临鉴字第308号鉴定报告投诉事项答复意见书第二条“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使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属于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我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实施细则》不属于行业标准范畴,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而并非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0083-2013)》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机构)发布,具有金融行业统一审批,编号,发布,该标准为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评定的行业标准。本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由中国法医学会及中国保险协会发布,由行业协会发布,应当属于团体性标准范畴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而并非行业标准。
    鉴定以髓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确定伤残等级,未遵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行业标准)的要求“7.11.7 关节功能关节运动活动度是评价关节功能的重要指标...关节运动活动度检验要求如下:a)对于骨性损伤所引起的关节功能障碍,应测量关节的被动运动活动度",未对伤者髓关节活动度丧失情况进行测量。直接应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进行鉴定。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本案鉴定事项存在明确“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但鉴定机构却直接使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违反鉴定技术规范及司法鉴定程序。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作出答复意见,职权依据合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因此,答复人依法受理被答辩人针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情况的投诉并作出答复意见,职权依据合法。
    答复人作出答复意见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2年1月25日受理投诉并向被答辩人送达《投诉受理决定书》。答复人受理投诉后,于2022年2月7日向第三人(被投诉人)送达《投诉调查函》,要求第三人说明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2022年2月24日对第三人的机构负责人也是该案件鉴定人马*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答辩人又于2022年2月到该鉴定机构调取卷宗材料。于2022年3月15日将书面答复意见送达被答辩人。综上,答辩人作出答复意见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该鉴定是由委托单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营口市中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委托书中的委托要求明确载明“按照保险合同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董*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营口市中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属于保险行业标准,出具的鉴定意见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营口市中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7.5)“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的标准评定为八级伤残符合司法鉴定标准。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营司鉴投〔2022002号《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不应予以撤销,故请求营口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对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反映,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受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对董树喜开展的伤残鉴定活动,引用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不属于行业标准,涉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第三十二条和《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被申请人责令鉴定机构撤回鉴定意见,并对鉴定人给予处罚。

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营司鉴投补〔2022001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充相关材料,该文书载明了提供相关材料的名称和具体要求。

2022年1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充材料。2022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营司鉴投补〔2022001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决定书》,对该投诉予以受理。2022年2月7日,被申请人对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函》,要求提交书面说明、证据材料和卷宗。2022年2月24日,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对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相关鉴定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营司鉴投答〔2022002号《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认为申请人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对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另查明,2021年11月9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出具(2021)辽08委鉴字第01078号《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委托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董*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委托书载明按照保险合同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2021年12月23日,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2021]临鉴字第308号《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第四部分,分析说明内容载明被鉴定人伤情情况,引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中理赔和法医鉴定注意事项进行分析。最终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的标准,评定为八级伤残。

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更正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该通知书对营司鉴投答〔2022002号《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中笔误内容进行更正,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更正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调查处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办理期限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规的情形。申请人提出“撤鉴定意见对鉴定人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申请人的投诉依据不足,不能支持案涉投诉事由和投诉请求。申请人认为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直接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作出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引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仅为对伤情分析说理的过程,最终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作出结论意见。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投诉请求和理由进行调查处理,履行了对案涉司法鉴定的处理职权,其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结论正确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载明的内容存在笔误瑕疵,但未对案件办理的最终结论造成实质影响,本机关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营司鉴投答〔2022002号《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或者营口市站前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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