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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行复决〔2022〕15号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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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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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政行复决〔2022〕15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北大街63号。

法定代表人:田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2年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4月8日,本机关对该案延期审理,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4月2日、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25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营口地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复议案件办案期限顺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13日我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202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称:“您要求获取的《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由于上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因此我市依据省相关文件制定的《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也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被申请人却不予公开,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具体地、充分地、有据地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备向申请人做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的职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于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涉及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及保管的政府信息依法进行公开,具有就依申请信息公开事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公开的职权及职能。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本次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做出,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查找后发现相关信息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申请予以答复并送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不能公开。被申请人牵头拟定印发的《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内部工作流程范畴,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同时,《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是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20)55号)起草的,此省厅文件明确规定不予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3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填写的《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记载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202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营住建依申请[2021]5号),该文书记载“您要求获取的《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由于上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因此我市依据省相关文件制定的《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也不予公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上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认定要求,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告知理由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由于上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因此我市依据省相关文件制定的《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也不予公开”作为其不予公开的理由于法无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营住建依申请[2021]5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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