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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行复决〔2022〕9号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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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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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政行复决〔2022〕9号

申请人:朴*

被申请人: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105号。

第三人:营口福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金牛山大街西14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西(治)行罚决字〔2021〕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西(治)行罚决字〔2021〕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处罚决定书上写的“违法行为人两次改变我小区一期1号楼和3号楼多个监控角度,导致一个摄像头损坏,多个朝天拍摄”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在派出所录笔录时多次跟民警解释过事实原因,报案人营口福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没经过业主同意监视我们业主代表,加装带有音频的监控,位于1号楼和3号楼上。申请人跟物业公司人员沟通,不要监视监听业主代表们聚集开会场所,物业公司人员不听所劝。1号楼和3号楼之间有申请人车库,业主代表们为成立业主委员会,经常聚在一起讨论议事,不想被非法物业监视、监听。申请人两次把摄像头往上调了角度,上述内容有视频可以证明。申请人从未去敲打或恶意损坏监控。小区有几百个摄像头,申请人只是调整1号楼和3号楼之间的监控角度,目的是我们业主代表们不希望讨论会议时被人监视。申请人求助过派出所管物业公司加装监控侵犯他人隐私行为,五台子派出所说他们管不了,物业公司不听劝,没有别的办法,申请人才去调整监控角度,并非恶意。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2021年11月13号,申请人调监控角度时有一个摄像头螺丝从固定杆脱落,摄像头没掉下来,悬挂在固定杆。物业公司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几天之后才报警,警察没摘下来取证,拿执法记录仪拍视频,又持续了十天左右时间之后摘下来。警察没在接警第一时间取下来取证,到现在为止申请人没看到摄像头损坏任何证据。派出所仅以失去监控画面为证据认定申请人损坏监控摄像头,明显依据不足。摄像头是电子产品,有时没人去触碰电压不稳定也会失去画面,摄像头有一根变压器电源插头和一根宽带插头,脱落悬挂时插头松了也会失去画面。悬挂了半个多月后摘下来,五台子派出所没让申请人查看损坏情况。11月底,五台子派出所让申请人去录口供。物业公司举报申请人损毁他人财物,到现在为止申请人没见过任何他们所说的损坏摄像头,派出所也没有拿出任何损坏证据与申请人核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2021年11月2日和11月13日,申请人两次肆意改变福郡小区一期内1号楼和2号楼附近多个监控摄像头角度,导致2号楼附近拍摄车棚的摄像头损坏,其他多个摄像头朝天拍摄。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我局五台子派出所经过调查查明,朴春哲与物业存在纠纷,肆意用工具改变多个监控设备角度,导致一摄像头悬挂在监控杆上,造成损坏的结果,导致其他多个摄像头朝天照射,已是既定事实。现场监控视频、处警视频等相关视频资料可完整出示,不存在任何诱供行为。在办理该案件中依法依规履行入出办案区登记,暂存随身物品、体检、采集DNA、声纹等程序,无任何违法程序,请求上级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第三人为保障小区业主权益不受侵犯,满足业主的要求,决定在小区主路及车库安装摄像头。2021年11月,第三人接到业主投诉,其车辆被剐蹭,申请调取监控查找剐蹭车辆,在调取监控时,发现有部分摄像头角度被人恶意破坏,无法查找肇事车辆。经调取监控录像发现,申请人于11月2日无故将其中的2个摄像头蓄意破坏,调整了监控角度。11月13日,申请人又再一次将多个摄像头角度破坏,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管理,并给业主的安全带来了隐患。第三人基于以上原因及为业主切身利益着想,于16日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到公司调取了监控录像,公司也提供了人证(当班保安员看到申请人破坏摄像头监控角度)、物证,并两次到小区现场采集证据,对申请人作出了依法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没经过业主同意,私下加装监控,监视业主代表,加装的还是带有音频的监控”的说法纯属捏造,公司加装的监控设备不带有音频,并且加装的监控在小区车位、车库中间的主路上,是出于车辆安全考虑。申请人曾多次扰乱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破坏小区车位地锁、西门卫门锁等。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6日8时50分,第三人所属员工向被申请人报警,报警事由为福郡小区一期院内监控被人损坏。同日,被申请人对该案受案登记,被申请人对报警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两次将监控摄像头改变角度并有摄像头损坏的情况。202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所属员工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记载了申请人两次将监控摄像头改变角度并有摄像头损坏的情况。202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将2号楼旁一摄像头捅掉,摄像头和杆上焊点脱落,摄像头悬挂在杆上。2021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再次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记载了申请人所述捅摄像头的原因,申请人与物业关系有矛盾,申请人感觉自己被监视,用杆或铁锹捅了两次摄像头,每次捅三个摄像头。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所属员工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记载了申请人损坏一个监控摄像头的情况。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次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记载了申请人与物业关系有矛盾,申请人捅摄像头要改变监控角度,没有其他理由。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制发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营公西(治)罚决字〔2021〕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拘留六日处罚款三百元,并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1年10月19日,申请人损坏所在小区物业岗亭挂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营公西(治)行罚决字〔2021〕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卷宗材料、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申请人具有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供证据支持其复议请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西(治)行罚决字〔2021〕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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