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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行复决〔2021〕40号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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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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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政行复决〔2021〕40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北大街6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13日我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称:“您要求获取的《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该件为不予公开件,故无法公开。”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被申请人却不予公开,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1年10月13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信息。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21]55号)要求,被申请人制定了《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因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全省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不予公开,故被申请人所制定《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也不予公开。

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营住建依申请[2021]5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答复,告知其要求获取的《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信息无法公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营住建依申请[2021]5号)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因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3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填写的《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记载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营住建依申请[2021]5号),该文书记载“您要求获取的《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该件为不予公开件,故无法公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上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认定要求,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告知理由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营住建依申请[2021]5号)仅告知《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为不予公开件,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该《告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营住建依申请[2021]5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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