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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行复终决〔2021〕31号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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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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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营政行复终决〔2021〕31号

申请人:韩*

被申请人: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奇志,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批准其按照特殊工种退休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批准申请人按照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申请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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