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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行复不决〔2021〕16号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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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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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曹*

被申请人: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营口市基督教堂建围墙行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拆除围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举报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享有的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但当事人并不因举报行为而当然享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本案申请人与举报事项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并非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其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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