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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行复决〔2020〕43号

来源:营口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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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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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政行复决〔2020〕43号

申请人: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巢湖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程,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北大街63号。

法定代表人:伊利军,职务:局长。

第三人:辽宁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陆万举,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2.确认营口市站前区花园小区整体改造工程项目招标无效。

申请人称: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事项1是,经申请人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查询,辽宁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单位,不满足招标文件第25页“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中标候选人的信誉、不良记录以及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人员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如发现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的规定,不能参加投标。但被申请人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称,第三人在沈阳市和平区绿化景观提升工程—公园景观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废标理由不能作为不良记录行为的证明,应以在各类不良行为查询网站上查询为准。该理由不符合事实,且没有法律依据。第三人在上述沈阳市招标工程中已经被明确列明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并被废标,且第三人没有异议,证明第三人已经自认确实存在不良记录行为。第三人存在不良记录行为是客观事实,因此,不能参加投标。被申请人所述的不良行为记录应以在各类不良行为查询网站上查询为准,该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

2.申请人的投诉事项2是,第三人在开标递交原件过程中没有提交原件,不满足招标文件44页-45页中评标办法第2.1.2项中的其他要求,没有递交原件不满足资格评审条件,及第50页“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引用招标文件45页“说明:上述资格审查内容,投标人均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提供)以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诚信库中的为准”的表述。该表述并没有说明可以不提交原件,与投诉事项无关,并且申请人引用的招标文件中需提交原件的规定,属于特别注明的强调性规定。尽管被申请人解释为“且非必须查看”,但该解释系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更改,如该解释成立则招标文件中有关资格后审的表述存有歧义,该违法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现评标委员会采用的资格审查办法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资格审查不公正,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对评标、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关于此项的处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2020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营口市站前区花园小区整体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的《投诉书》,经调查了解并咨询沈阳市招标办工作人员和省住建厅工作人员相关意见,于2020年9月1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书》。

经查询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2020年4月27日,第三人在沈阳市和平区绿化景观提升工程公园景观提升工程施工一标段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被废标。我局电话与沈阳市招标办、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了解,废标原因为第三人因串通投标受到了行政处罚。经我局核实第三人于2020年4月27日缴纳了罚款,该案已经结案。被申请人在信用中国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中未查询到第三人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在公示期内的相关信息。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投标符合要求。

经查阅招标文件第45页2.1.2其他要求中,并没有“没有递交原件不满足资格评审条件”的表述。且招标文件第45页2.1.2其他要求中最后一段黑体字有“说明:上述资格审查内容,投标人均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提供)以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诚信库中的为准”的表述。经查询,第三人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诚信库中上传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标文件第50页中关于是否提供原件不属于特别注明的强调性规定,仅用了“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表述,经调阅评标委员会评标记录,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5家投标单位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了审查,所有投标单位通过了形式审查、资格评审及响应性评审,没有符合废标的内容。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的表述,不能以没有递交原件为由确认招标无效。

第三人称:第三人目前没有任何不良行为记录且为信誉良好单位,可以网上查询。我单位认为申请人的质疑纯属断章取义。招标文件第44、45页明确说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以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诚信库中信息为准,且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委对所有投标单位都通过形式审评、资格审评及响应性评审,第三人证件齐全合法中标。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加盖的公章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应查明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是安徽远维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营口市站前区花园小区组团整体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公开招标的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第三人为本次招标项目第一名中标候选人。该项目招标人为营口市站前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7月1日,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0年7月6日,申请人向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第三人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单位,不能参加招标,应当予以废标;2.第三人没有递交原件,不满足资格评审条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当按照废标处理。2020年8月10日,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答复,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废标事项不成立。2020年8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投诉事项1和2与质疑中的事项一致。2020年9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根据,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

在“信用中国”网站及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中没有第三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期内的相关信息。

另查明,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第2.1.2项中规定,“上述资格 审查内容,投标人均须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提供)以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诚信库中的为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辽住建发〔2020〕1号)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的情形包括“……15.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16.在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平台-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期内的。”本案中,第三人不存在上述规定的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此外,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规定必须提供证件原件,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亦未作出要求。申请人提出投诉的事项,不能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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