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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行复决〔2020〕30号

来源:营口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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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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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政行复决〔2020〕30号

申请人:袁**

被申请人: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峻铜,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营退役军人公开依申请〔2020〕1号)不服,于2020年8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营退役军人公开依申请〔2020〕1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4月20日,申请人向作为发文保存主管部门的营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0年5月12日,得到答复为“经查找,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密不予公开”。其没有尽到释明、告知义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四十条之规定,将释明履行告知义务推到被申请人。本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所属工作人员允许现场查阅和抄录,不得复印。被申请人成立于2018年11月,有关退役军人的档案全部移交该单位。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都是当年安置转业士官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保存在退役军人安置部门,这些信息涉及申请人切身利益。2020年6月2日,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可以现场查阅,但申请人现场查阅被拒绝。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材料找不到的原因,没有尽到相应义务。

被申请人称:2020年5月29日,申请人邮寄《营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查看《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营政发〔2014〕2号),该文件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3〕39号)起草,辽政发〔2013〕39号文件为涉密文件,故此件属涉密文件,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同意其现场查阅文件,但不允许复印和拍照。该文件无附件,没有申请人提到的“2013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指令性安置计划”,申请人所述现场查阅文件被拒绝的情况不属实。申请人诉鲅鱼圈信息公开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804行初62号行政判决。申请人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8行终46号行政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填写的《营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记载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营政发〔2014〕2号),以及附件2013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指令性安置计划、营口市2013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分配名单。2020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营退役军人公开依申请〔2020〕1号)。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涉密不予公开。2020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经检索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辽政发〔2013〕39号文件被标注为此文件涉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据,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邮寄物流查询情况截图、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认定要求,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营政发〔2014〕2号)属于涉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对涉密文件不予公开符合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被申请人作出告知,该告知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营退役军人公开依申请〔2020〕1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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