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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民营企业开展第一批公司律师试点报名工作的公告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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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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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民营企业依法治企水平,根据辽宁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省律师协会《关于在全省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现定于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6日开展第一批试点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根据下列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一、试点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近三年无单位犯罪记录、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3.属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民营企业;

4.设有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且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和相应的工作制度;

5.在经营状况、劳动保障、企业信用、纳税信用、个人守法等方面良好;

6.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二)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原则,由符合试点条件的民营企业自愿报名,经市工商联推荐后,由市司法局确定试点民营企业名单。

二、任职条件

(一)试点企业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所在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

(二)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证明;

(三)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四)属于大中型企业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近三年无单位犯罪记录、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六)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设立情况说明。

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报名所需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于2024年3月6日前递寄送至“营口市工商业联合会” ,通信地址: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2号,联系人:李凡,联系方式:3305456。

营口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990893。



营口市工商业联合会

营口市司法局

2024年2月28日


附件:1.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

      2.承诺书

      3.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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