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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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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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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驻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市司法局对市本级授权行政执法主体和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进行了全面梳理审核(不包括中直驻营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如下:

一、职权行政执法主体

1.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营口市教育局

3.营口市科学技术局(营口市外国专家局)

4.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营口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6.营口市公安局

7.营口市民政局

8.营口市司法局

9.营口市财政局

10.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1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13.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15.营口市水利局

16.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17.营口市商务局

18.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19.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21.营口市审计局

22.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营口市统计局

24.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营口市行政审批局)

25.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26.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27.营口市档案局

28.营口市新闻出版局

29.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授权行政执法主体

1.营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2.营口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局

3.营口市交通安全管理支队

4.营口市消防救援支队

5.营口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6.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7.营口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营口市植物保护中心)

8.营口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口市动物卫生监管中心)

三、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

1.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营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3.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4.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5.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6.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7.营口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

8.营口市公共设施维护集团(中心)

9.营口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

10.营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口市卫生监督所)

11.营口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12.营口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

13.营口市节能监察行政执法队

14.营口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队

15.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发展服务中心

16.营口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17.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

18.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

19.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

20.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

21.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通知发布后,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口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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