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立法质量,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等有关规定,市司法局起草了《营口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决定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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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1日
营口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立法质量,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按照法定程序,结合客观实际,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 营口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规章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机关。有两个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规章制定的主责部门负责主要实施工作,其余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规章实施满三年的;
(二)拟废止或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四)实施过程中发现普遍性问题需要评估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及新闻媒体提出较多修改意见建议的;
(六)市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七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规章如下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
(二)合理性。是否实施必要、适当的措施、是否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三)协调性。是否与同位阶规章相协调,是否建立健全配套保障措施。
(四)操作性。是否在实践中操作可行,是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
第八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按照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评估报告形成阶段、效果运用阶段开展。
第九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实施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与规章相关的部门三方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承办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有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等组成。
第十条 立法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发布评估公告;
(二)开展评估调研;
(三)汇总分析意见,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一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评估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操作性的分析与评价;
(三)评估建议和结论。
第十三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效果运用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交评估报告至市政府审议通过;
(二)根据市政府审议结果开展规章立改废和改进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
(三)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其他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鼓励将规章立法后评估有关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被评估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所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务;
(二)具有三名以上熟练掌握规章立法后评估方法、技术人员,其中如果委托高等院校评估,参与者必须有三名以上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三)相关人员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时间能够得到充分保证;
(四)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其他必要条件。
评估实施机关委托评估的,应当将委托情况向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
第十六条 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单位、人员对评估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规章评估报告应当在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上依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