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市司法局对市本级授权行政执法主体和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进行了全面梳理审核(不包括中直驻营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 通知如下。
一、授权行政执法主体
(一)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部分委托执法权)
(二)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营口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事务中心
(四)营口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营口市公安边防支队
二、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
(一)营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营口市钢铁和镁产业基地建设发展中心(营口市节能 监察中心)
(三)营口市水利事务中心
(四)营口市应急管理事务中心
(五)营口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六)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七)营口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
(八)营口市公共设施维护集团(中心)
(九)营口市民政事务中心
(十)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十一)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部分授权执法)
(十二)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部分授权执法)
(十三)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部分授权执法)
本通知发布后,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10 日